文章出處:澳洲日報 (刊登於新浪網)
http://financenews.sina.com/ausdaily/000-000-107-105/202/2008-03-31/0342280910.shtml


瑞典和芬蘭都是北歐福利國家的典型代表。據本刊記者的走訪觀察,這些國家近百年的發展進程顯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對緩解社會矛盾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經過數代人的艱苦努力。

   在高速發展中構建福利社會

  20世紀初,瑞典開始變得富裕起來,但財富的增加並沒有帶來社會安定,反而更激化了業已存在的各種社會矛盾,引起社會動蕩。造成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社會分配不公,貧富懸殊現象日趨嚴重。

  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社會民主黨在其第二代領導人佩爾阿爾賓漢松率領下進行了重大的政策調整,開始走上一條通過逐漸建立廣泛的社會福利制度,而 不是改變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方式來改良瑞典社會的道路,即通過社會福利對社會財富進行二次分配來縮小貧富差距,進而達到消除社會矛盾的目的。

  隨著漢松領導的社民黨政府在1932年上台執政,瑞典正式開始了創建福利國家的進程。隨後長達44年的連續執政,為社民黨政府實施其建立福利國 家藍圖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條件。抓住瑞典經濟高速發展的機會,社民黨政府在經濟繁榮的基礎上建立起了人人都能受益的社會保障制度。

  瑞典歷史學家把1945?1951年和1960年代形容為瑞典社會福利的兩個“豐收季節”。社民黨政府許多建立福利國家的重大改革方案,都是在 這兩個時期出台並得到實施的。如失業保險、全民養老金、全民疾病保險、兒童補貼、住房補貼、勞動保護、九年義務教育等社會福利,都是在1945?1950 年建立的。1960年代,瑞典又出台了兒童福利、老人福利和醫療保險等一系列改革方案,進一步完善了社會福利制度。而這兩個時期正是瑞典經濟發展最快的階 段。

  由此看到,保持較高的經濟增長速度,是維持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轉的前提和基礎。以瑞典全國人人都能享受的全民養老金為例,只有在每年經濟增長率 保持在3%以上,它才能維持收支平衡,否則將入不敷出。上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瑞典經濟曾兩度陷入停頓和衰退,一度給該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帶來了挑戰。

   以高稅收保障高福利

  瑞典建立起來的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制度,其最大特點就是強制性的社會化,人人都必須參加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並享受由國家統一提供的各種社會保障。

  這些保障主要有六大類︰一是兒童保障,每個孩子出生前後,父母可以累計享受450天補貼產假,而且每個1歲至16歲的兒童,每個月都可領取能保 証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兒童補貼;二是教育保障,除從小學到大學一律實行免費教育外,一到九年級學生可以在學校享受免費午餐,高中生每個月可以領取一定數額的 助學金,大學生每個月可獲得助學金和低息學習貸款;三是醫療與病休保障,人們在生病期間不僅可以享受近乎免費的治療,而且還能從病休的第二天起領取到工資 額80%的病休補貼;四是失業保障,失業者從失業的第六天起從國家得到原來基本工資80%的失業救濟;五是住房保障,這主要是一種向低收入有子女家庭和低 收入退休家庭提供的社會保障;六是養老保障,全國所有人無論有沒有工作過,都可以在年滿65歲後領取到最低限額的養老金。

  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需要巨額資金來支撐。如何解決資金來源,瑞典也經歷了激烈的爭論和探討。社民黨政府主張通過增稅,主要是通過加大對 高收入者的征稅力度來解決這個問題,而反對黨則堅持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參加保險的途徑來解決。最終,社民黨政府獲得了勝利,瑞典也從此走上了一條高稅收的 道路。

  上世紀50年代初,稅收在瑞典國內生產總值中所佔的比重僅為21%,而到1988年時,其比重則上升到了55%,超過大多數工業化國家。近十多年來,盡管瑞典政府採取了一些減少稅賦的措施,但其稅率之高仍在世界上首屈一指。

  根據瑞典稅務總局提供的數據,瑞典大約72%的稅收都用于社會保障,其中用于社會福利、教育和醫療衛生的開支分別佔到稅收總額的44%、15%和13%,而用于政府部門、基礎設施、國防、社會與文化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開支所佔比例不到30%。

   健全體系“使每個人生活得踏實”

  芬蘭是北歐國家中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的國家。其複蓋範圍、籌資方式、管理形式等較過去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但“維護全體公民的權益,使每個人生活得踏實”的宗旨沒有改變。

  芬蘭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體系非常健全,大到憲法,小到實施細則,各級政府通過有關立法,作為實施社會保障措施的依據。憲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基 本權利,而具體的法規明確每一種社會保障項目的目的、原則、標準和實施辦法。無論是養老金還是醫療保健,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條文,針對不同的保障對象,作出 不同的具體規定。

  例如,根據芬蘭的基本衛生保健法,城市政府有如下責任︰一是對城市居民進行衛生保健事宜的指導和教育,包括孕婦和兒童的醫療保健及家庭醫療保健 計劃的指導;二是為市民提供體檢和醫學觀察設施;三是為當地居民提供醫療處置、門診治療、住院治療和家庭護理服務;四是為學校學生和職工提供醫療保健服 務;五是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精神醫療保健服務;六是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救護車輛。如此詳盡的法律條文保証了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高效運轉和順利實施。

  芬蘭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建立起高水平的複蓋全體國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維護全體國民的利益,每個公民,包括國內原 有居民和滿足居住年限等有關規定的外來移民,都有權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障待遇。二是保証公民平等,不因種族、階層、性別的不同而區別對待,高收入者、低收入 者以及無收入者均被納入同樣的福利體系中。三是注重個人權利,每項資助或者服務,甚至是對家庭的幫助,都具體到個人。

  “使每個人生活得踏實”是芬蘭社會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標,現有居民無論是否曾被雇佣,達到一定年齡均可領取養老金。每個家庭都能得到政府提供的育兒津貼,以減輕撫養孩子的負擔。所有居民無論收入狀況、社會地位有何不同,均可得到盡可能好的醫療服務。

   防止滋生“懶人和不勞而獲者”

  長期以來,芬蘭的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籌措一直是採取多元渠道,即由政府、雇主、個人和保險市場共同負擔。芬蘭社會保障財政來源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這部分資金在社會保障資金中的比例佔到40%以上。

  雇主繳納的社會保障費在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中居第二位,而個人繳費和保險市場所承擔的責任相對較少。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完善和涵蓋範圍的不斷 擴大,芬蘭社會保障支出額在20世紀80年代曾有過較快增長,90年代中後期增長緩慢,但最近幾年又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專家預計,到2025年,芬蘭社 會保障支出佔GDP的比重將超過30%。

  在社會保障管理中,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十分明確。芬蘭有三級政府機構︰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和城市政府。中央政府負責全國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方面 的法規建設和發展規劃,制定涉及社會公共安全、職業健康和預防性、應急性社會政策和措施,也有一部分中央財政資金用于平衡地區差別。省級政府負責國家福利 和社會服務政策方針在本地區範圍內落實的細則和補充,並提供醫療保健等具體服務。城市政府具體負責社會服務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各級政府都明確有各自的稅收 來源。無論是哪一級政府,在社會保障服務上的職責都是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滿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要,如基本醫療、基本社會服務和基礎教育等,更多的福利收 入則由雇主和社會保障來承擔。

  芬蘭國家層面參與社會保障管理的部門很多,政府部門中以社會事務和健康部為主,還有財政部、勞工部、環境部、農業部等。除政府部門外,還有很多專門機構以及基金、協會等分別在社會保障的不同領域參與管理。

  近年來,為避免高福利的社會保障滋生“懶人和不勞而獲者”,提高社會整體效率,芬蘭對社會福利制度建設的原則進行了改革,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生 存權利和發展條件的同時又要符合以下原則︰居民享受社會保障的程度是合理的和滿足基本需要的;這些社會保障措施在滿足公民生存基本需要的同時,能夠激發其 勞動熱情和創造性;各級政府在提供社會保障方面的責任是明確的;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具有充分的社會基礎。在這樣的基本原則下,社會保障體系可以高效率 運轉,在推動經濟發展和保障公民權益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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