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日報 (刊於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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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和低收入者住房保障,是本刊記者對日本社會保障體系中印象最深的內容。日本的醫療保險制度具有複蓋面廣、針對性強、公共醫療保險機構多、醫 療保險支付率較高等特點,由此也帶來了不少的問題。而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難,日本政府採取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法,主要特點是依靠立法。
全民強制加入醫療保險
日本自上世紀60年代建立起全民醫療保險制度,規定所有國民都要加入一種醫療保險,具有強制性。日本醫療保險大體上可劃分為“健康保險”和“國 民健康保險”,統稱公共醫療保險,不僅複蓋了全體國民和符合條件的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而且對特殊人群還有特殊的醫療保險項目。
健康保險也稱職場保險,是上世紀20年代建立的以從業人員為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健康保險按照被保險對象的不同又劃分為四種不同類別的保險。
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險︰被保險對象是中小企業及以下的企業從業人員及其所撫養者,這項保險主要由政府社會保險廳負責組織運營;組合掌管的健康保險 ︰被保險對象是大型企業的從業人員及其所撫養者,這項保險主要由企業和企業集團組成的健康保險組合各自負責組織運營;船員保險︰被保險對象是船員(船長、 海員、預備船員等)及其所撫養者,也是由政府社會保險廳負責組織運營;共濟組合︰被保險對象是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部分獨立行政法人的職員、私立學校 的教職員工及其所撫養者,這項保險主要由各共濟組合負責組織運營,掌管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的保險機構分別為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和地方公務員共濟組合, 它們具有特殊法人資格,接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監督,負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醫療保險事務的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體也具有特殊法人資格,受日本文部省的 監督。
國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對象,為沒有參加國民健康保險以外任何保險的市町村75歲以下的所有國民以及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負責國民健康保險運營的主要是市町村等地方自治體政府、從事同一行業或事務所的從業者組成的國民健康保險組合等。
除此之外,從屬于國民健康保險的、由市町村組織運營的還有“退職者醫療制度”和“老人保健制度”。退職者醫療制度的被保險對象,是從公司退職的 職員中具有領取老齡厚生養老金資格20年以上和40歲以後加入上述保險時間達到10年以上、還沒有資格加入老人保健醫療的人群。老人保健制度的被保險對象 是參加了上述任何一種醫療保險的75歲以上或者年齡65歲以上身體有障礙的人群。雖然這部分人原屬于各種不同類型的醫療保險組織,但是一旦到了75歲都要 轉移到“老人保健制度”中,享受更優惠的醫療資費待遇。
另外,被保險者及其所撫養者除生病就醫可以享受保險外,在受傷、死亡和分娩時醫療保險機構也會按規定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按收入確定自負比例
日本醫療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被保險者個人及其所在的企業、單位繳納的保險費和國家的財政補貼。企業員工和國家、地方公務員等有工作單位、有工資收入者的保險費從工資中扣除,參加國民健康保險的農民和自營業者等沒有工資性收入者,自己到市町村政府繳納保險費。
日本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險的保險費率分兩種,一種是8.2%,主要是針對一般國民;另一種是9.43%(其中增加了1.23%的護理保險費),主要是針對40?64歲的國民。保險費由被保險者個人及其所在單位各負擔50%,按月向醫療保險機構繳納。
參加國民健康保險的農民和自營業者等沒有工資性收入者,醫療保險繳交基數由所在市町村根據被保險者的收入水平分別核定,各市町村的保險費率也不盡相同。
一般情況下,被保險者持保險証在就醫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70%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個人承擔30%;70歲至74歲的老人除保險証外還有 “高齡者受給証”,持這個証件就醫者個人只需支付10%或20%的醫療費,其余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具體是10%還是20%由個人的收入水平決定。享受老 人保健制度的被保險者,個人承擔在就醫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比例也按收入狀況確定。
老人醫療保險費由參加健康組合保險、共濟組合、國民健康保險等的所有醫療保險的保險者共同負擔,由市町村具體負責運營。
隨著社會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居高不下的醫療費用給國家財政帶來沉重的負擔。以2004財政年度為例,日本國民醫療費總額高達32萬億日元,人均25.15萬日元,相當于國民收入的8.89%。
日本政府決定從2008年中開始實施修改後的老人醫療保險制度,提高患者的自負比例,同時正在討論通過提高稅率來充實財源,以應對不斷增加的財政負擔。
立法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
日本政府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根本辦法是依靠立法。日本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公房叫“公營住宅”。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日本1951年6月頒布的《公管住宅法》至今已修改了14次,但“以低廉房租向住房困難的低收入者提供住宅”的宗旨始終如一。
根據《公管住宅法》,東京都政府作為一項福利事業每年都投資建房,由都政府建造並管理的這類公營住宅叫“都管住宅”,東京都下屬各區、市政府建造並管理的叫“區管住宅”、“市營住宅”。可以說,法律保証了公房租賃制度的公平合理,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普遍受益。
一般來說,無房且家庭年收入低于一定標準的人,有資格申請租住公管住房。細說起來又有有家屬者和單身家庭之分。
據了解,居住在東京,兩口之家年收入在278萬日元以下、三口之家在316萬日元以下、四口之家在354萬日元以下、五口之家在392萬日元以 下、六口之家在430萬日元以下的住房困難戶,有資格申請“都管住宅”。單身家庭申請者的資格,是指在東京居住3年以上,並符合一定收入條件的60歲以上 的住房困難者。
東京都每年都舉行兩次公房租用募集,並公布房源,符合條件者可提出申請。一般由都政府中負責福利事務的部門按申請者困難條件進行分配,但往往是一套住房會有幾個或幾十個同等條件的申請者,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通過抽簽來決定。
日本這類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公房,很像中國的“經濟適用房”,不同的是只租不賣,做到“專房專用”,以長期維持一定的房源解決困難戶的住房問題。
此類公房的房租與民間房屋中介公司的租賃房相比要低得多。最有特色的是每套公房的房租因入住者的收入多少而定,收入多者多交,收入少者少交。在每年規定的日期內,入住公房者都要向都政府申報收入,都政府根據入住者上一年的收入情況定下一年的房租標準。
日本公房租用與管理的目的是要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實際住房困難,低收入但住房不困難者、住房困難但屬于中等收入家庭的人,都不在公房申請許可者之列。
對家庭收入增加、已脫離了低收入階層但還想繼續享受低廉房租的人,政府採取如下方法保証將公房騰出。首先,政府會根據租房者的收入情況不斷調整 房租,即如果你不屬于低收入階層了,那麼你住的公房房租也與臨近的民房租金看齊了。其次,政府還會向你推薦租用符合你收入情況的條件更好的公寓住房。對于 被要求騰房但仍不肯搬遷的人,政府要課以更高的租金,最多可達到民房租金的兩倍。一般很少發生強行搬遷事件,只有在住戶故意不交房租或住戶嚴重違反居住條 例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被強行搬遷。
廉租政策向弱勢群體傾斜
日本政府在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上,對一些享受政府低保者、身殘或智障者家庭等都有相應的優惠措施,在公房申請者條件、抽簽等方面對弱勢群體 的照顧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例如,家有坐輪椅者就會被考慮分配帶有坡道和電梯的樓房;家里有老人或疑難病患者等,在要求收入標準方面也會被放寬;享受政府 救濟的無收入單身家庭也可申請租用公房;在“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援中心”或“婦女保護設施”接受保護的婦女,在一定條件下也可申請租用公房。
那些突然遭遇不測,比如發生火災失去住宅的人也不必為無棲身之地發愁。遇到這種情況,作為對受災者提供應急支援的一項措施,政府會提供公房,不問受災者年收入多少,而且不需要有連帶保人,不需要交保証金。一般可有償使用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一次性再延長3個月。
東京都政府的公房管理與使用,保護的是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那些長期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安營扎寨”的無家可歸者不屬于這個範圍,因為這部分人並不是喪失了勞動能力而沒有收入,而是選擇了另類的生活方式。
在日本,從廉價租金公房的建造、分配到管理,每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如果申請者不如實申報收入,如果政府部門的職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就必須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