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同志平權運動者有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

但他們所主導的修法方向,確實是隱藏了文中所講的這樣危機

這並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按著同樣的思考邏輯去推理

別說不可能,一旦修法通過,文中所講的,將成為「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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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宗教應正視「性傾向」法條引發的問題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就業服務法」弊端叢叢(三之二)

台灣繼2004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後,2005年六月的「性別平等教育施行細則」,與2007年七月行政院修正的「就業服務法」中,均明列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及「性傾向」而受到「差別待遇」;雇主對求職人及員工也不能因其「性傾向」而予以歧視。現在問題就出在「性傾向」及「差別待遇」這兩點。

當「就業服務法」提到不管是各種階級、種族、語言、出生地、年齡、身心障礙的人,都有就業平等的機會,這應該是人人額手稱慶之事;但如今政府立法保障戀童癖者、性暴力傾向者、同性戀、雙性戀、變性者、偷窺狂也享有同樣的權利,試問有多少人舉手贊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沒有明確定義「性傾向」,及究竟何謂「差別待遇」,卻明確指出「違法者」,依法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當問題接踵而來時,誰才是「違法者」?誰才真正受到了「差別待遇」?

當校長發現具戀童傾向的老師迷戀兒童色情網站或刊物,校長怎麼辦?可以請老師走路嗎?依照剛通過的「就業服務法」,老師可以依法引用法源,堅持自己有權利且合法,不得剝奪他的就業權,家長可以反對戀童癖者嗎?孩子的安全誰負責?性解放團體不斷以「平權」為由,提出降低青少年性行為合法年齡,如英國已由18歲降至16歲,加拿大為14歲,家長願意自己的小孩與戀童癖者或同性戀者「合法」發生性關係嗎?依據現行的這兩個法案,家長及校方「必須尊重」戀童癖者及同性戀者的就業權,反對他們就是「歧視」,使之受到「差別待遇」,反而觸法。

再者,為了避免對變性人有「差別待遇」,公厠不再有男厠女厠之分,無論男女老幼都在同一處解決,以免使變性人不知所措,「干擾」他/她如厠的「權利」,但是對大眾造成的困擾呢?印刷公司不願違背良心為性傾向者印製SM色情刊物,是否就是「歧視」?歐美幾個通過「禁止性傾向歧視法」國家已經出現這些問題,我們要步上他們的後塵嗎?

政府立法本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和增進公共利益,還給人民乾淨健康的生活環境,原本用心良苦。但很明顯地,現在這兩個互相矛盾的法案不僅不會帶來美好的未來,反而使老百姓無所適從,動輒得咎。當問題紛至沓來時,試問如何明是非,分善惡?追究導致這些後果的原因,卻是當初立委沒有充分了解法案內容,即倉促通過法案,及缺乏民意基礎的結果,如今犠牲的是整個社會大眾的權益。


文章出處:維護家庭電子報
http://www.catholic.org.tw/theology/family/epaper/2007/38/FamilyEPaper038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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